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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私人种菜问题我们如何在生活中保护自己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7/21 16: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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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小区业主私自在小区绿化带种菜问题非常泛滥,对环境卫生影响恶劣,面对老人的倔强,我们都束手无策。此文从种菜角度来谈谈个人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法问题。

首先问题很简单就是河南中医药大学家属院的小区绿化带种菜问题,我家是1楼,楼上的大爷在我窗户底下种菜好几年了,包括种植香椿树(用来吃),杏树(用来吃),以及琵琶树(用来吃),可能最近又来感觉了,开始种葡萄架,丝瓜架,当然肯定还伴随着一些塑料壶,泡沫箱,杂物。如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活环境和消防卫生。

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了,我也是举报很多次了。

显而易见,这是物业的直接责任。但是物业考虑到业主关系,人情,包括可能和学校有关部门xxxxx你懂的,所以真正实行起来进展为0。毕竟自私的业主是觉得自己都有理的,物业执行的时候,以死相逼,物业肯定权衡利弊一直协商处理。

今年民法典出台后,国家已经明确了种菜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将物业的责任划分到了法律范围,所以在法律道德方面我们都已经属于正义的一方。

从我们小区的问题出发:

第一,我们可以先找出相应的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所有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规定:

关于绿地种植问题————

解释条文第三条——建筑区规划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民法典第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解释条文第七条——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解释条文第十四条——建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营业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县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撤销。

解释条文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条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关于业主和物业服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释条文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解释条文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解释条文第四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遍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第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人员关系:

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选举产生,学校家属院由学校后勤中心管理),物业管理者

综合上述,1.私自种菜的业主已经违反了小区住房规定,2.其次破坏公共区域绿地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关权益,3.其次垃圾的堆放,易燃物品的堆放,种菜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4.最后部分业主暴力阻拦物业执法,以法盲,年老为理由,妨碍正常执法秩序。

物业虽考虑人情问题不采取管理措施,但人情在违法面前0容忍。所以物业已经违反了服务合同。

小区种菜问题已经持续很多年,现在越来越严重,我已经多次向物业以及学校后勤处反应,处理结果一直是协商。当我们遇到这种太极推球的办公情况时候,我们应向社会寻求帮助。

现在我国社区结构越来越完善,郑州现在区域划片,责任规范到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甚至道路路长制。在法律范围内,每个行政部门的责任划分非常清楚。

在种菜事情中,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学校后勤)的不作为,实际上已经违法,我们可以直接向区级人民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需要搜集业主实际破坏环境证据(拍照),种菜证据,物业执行情况证据(摄像,录音),业主委员会拖延问题(录音)。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种菜业主,物业,业主委员会下令整改,并赔偿相应损失(例如诉讼费)。

当然我们也可以向办事处——博学路办事处反映问题,地址金水路贾岗社区,也可以直接电话督察——(都会在小区门口公示)。

博学路办事处接到求助后,通知我拨打明理路社区工作人员,社区人员联系物业,要求物业整改。

但是第二天下午3点物业来到整改时候,种菜业主又强制阻挠。

我和物业保安对话:

以及后面一个种菜业主对话:

从对话中发现,物业不说话,只是拿了一个铁锹来,还主动给种菜业主联系——对于这种劝说无效的违法行为,为何不直接处理???

种菜业主说自己可以种植,但别人砍伐是违反了森林保护法(哈哈哈哈,笑死我了,典型的只享受权利的双标??),还说谁破坏打破别人的头(滑稽保命),同时嘴里还牵扯出各种领导(好厉害)。

果然老年人和法盲惹不起啊,哈哈哈

然后我又给明理路社区打了电话,同时要求城管介入,放下电话半小时,城管到来,观察四周环境后直接判定业主的违法行为,然后通知物业人员前来执法。

我和城管对话:

城管直接判定物业的不作为,通知物业经理前来,经理碍于人情不出面,最后发出气话,说他们不管。

城管人员直接上头!!!

怒了,直接说如果物业不管就违反了物业服务规定,他将上报房管局,直接对物业以及学校后勤管理作出处罚决定通告。

最后,城管直接联系学校后勤中心,后勤中心保证和物业及时沟通并采取强制手段,处理后将会反馈~~~

假如还是没有整改,我将继续举报要求通知社区服务,物业,以及学校后勤,三方会谈。

只有法律才是保护自身利益最好的手段!感谢民法典

金豆boom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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